
1、設置連續照明的機動(dòng)車(chē)道的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1的規定
級別 |
道路類(lèi)型 |
路面亮度 |
路面照度 |
眩光限制 閾值增量 TI(%) 最大初始值 |
環(huán)境比 SR 最小值 |
平均亮度 Lav(cd/m2) 維持值 |
總均勻度 Uo 最小值 |
縱向均勻度 UL 最小值 |
平均照度 Eh,av(lx) 維持值 |
均勻度 UE 最小值 |
Ⅰ |
快速路、主干路 |
1.50/2.00 |
0.4 |
0.7 |
20/30 |
0.4 |
10 |
0.5 |
Ⅱ |
次干路 |
1.00/1.50 |
0.4 |
0.5 |
15/20 |
0.4 |
10 |
0.5 |
Ⅲ |
支路 |
0.50/0.75 |
0.4 |
—— |
8/10 |
0.3 |
15 |
—— |
注:
(1)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僅適用于瀝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相應降低約30%。
(2)表中各項數值僅適用于干燥路面。
(3)表中對每一級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給出了兩檔標準值,“/”的左側為低檔值,右側為高檔值。
(4)迎賓路、通向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和商業(yè)中心的道路,執行Ⅰ級照明。
2、應根據本標準附錄A中的平均亮度系數,計算求得為獲得路面平均亮度而在瀝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分別需要的平均照度。
3、計算路面的維持平均亮度或維持平均照度時(shí)應按本標準維護系數。
4、在設計道路照明時(shí),應確保其具有良好的誘導性。
5、應根據交通流量大小和車(chē)速高低,以及交通控制系統和道路分隔設施完善程度,確定同一級道路的照明標準值。當交通流量大或車(chē)速高時(shí),可選擇本標準表1中的高檔值;對交通控制系統和道路分隔設施完善的道路,宜選擇本標準表3.3.1中的低檔值。
6、僅供機動(dòng)車(chē)行駛的或機動(dòng)車(chē)與非機動(dòng)車(chē)混合行駛的快速路和主干路的輔路,其照明等級應與相鄰的主路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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